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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7312/2016-0416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16-04-05 15:30:18
- 发布机构:荷塘区发改局
-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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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湘发改价费〔2016〕206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发改委(物价局)、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省相关出版、发行单位:
为加强湖南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规范中小学教材价格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出版、发行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出版管理条例》、《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 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湖南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 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6年3月13日
湖南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规范中小学教材价格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出版、发行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出版管理条例》、《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以下简称教材),是指列入湖南省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以下简称教科书)和列入湖南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以下简称教辅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材价格,是指教科书和教辅材料的印张单价和单册零售价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教材出版、发行的单位,以及编写教材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教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价格由省发改委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确定。
第二章 教材印张单价的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 维持教材价格水平基本稳定。我省教材印张单价原则上按国家原定价格执行,教材用纸规格及印张单价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七条 循环使用教材正文印张、封面、插页价格可在相应印张单价基础上上浮20%执行。
第八条 教材的印张单价为不含税价格,由租型费和出版印刷、发行环节的行业平均成本费用、利润两部分构成。计算公式为:
教材印张单价=[出版印刷成本×(1+成本利润率)]/(1-发行费率)
(一)出版印刷成本由出版印刷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生产经营成本包括生产印刷过程中的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二)采用租型方式的租型费由著作权使用费和版型制作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租型属于著作权使用许可和专有 出版权再授权许可的行为,租型费标准由供型出版单位与租型出版单位协商确定。租型版教材按租型费计成本,稿酬费用不得列入成本。
(三)根据国家规定的微利原则确定出版印刷成本利润率。
(四)发行费率标准:按照教科书黑白(含双色版)不超过30%,彩色版不超过28%;教辅材料由出版单位和发行单位协商确定。
第九条 教材价格实行相对动态管理。在教材生产经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或纸张生产技术变革可提供更经济实惠的教材用纸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程序,对教材价格进行调整,或对新型纸张制定印张单价。
当生产经营成本较大幅度下降时,价格管理部门应主动提请对教材生产经营成本进行调查和审核,并根据成本调查情况相应降低教材印张单价。当生产经营成本较大幅度上升时,教材生产经营部门可按规定程序申请适当提高教材印张单价。
第十条 申请制定或调整教材价格,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教材价格的具体项目;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材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三)申请调整价格,须提供现行价格标准和调整价格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调整价格对学生及学生家长负担的影响;
(五)价格管理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成本费用调查审核时,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教材零售价格的核定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教材零售价格根据教材的正文、封面、插页的单价和数量,以及出版发行环节的增值税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教材零售价格=(正文印张单价×印张数量+封面单价+插页单价×插页数量)×(1+增值税率)
第十三条 教学地图册零售价格由出版单位根据规定的印张单价和印张数量制定,封面、插页不另行加价。
与教材配套的光盘,按每张(片)不超过5元的原则确定价格。与教材配套的磁带,按每盒不超过6.5元的原则确定价格。
外省直供我省的教材与省内出版教材实行同质同价。
第十四条 单色版教材正文用纸克重不得超过55克,双色版教材正文用纸克重不得超过70克。各出版单位要按经济实用原则,对封面、插页用纸克重进行必要的控制,合理选择教材用纸。
第十五条 出版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设定教材版心、字号和行距,不得通过有意扩大页边距、字号和行距等方式,变相增加教材印张数量,提高教材价格。
第十六条 各出版单位必须于教材印制前按规定上报相关技术标准和价格。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正文、封面技术标准等相关资料(表格式样见附件二,填表说明见附件三),报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技术标准后,方可向省发改委申报核定教材零售价格。
第十七条 出版单位应在教材封底页标明价格批准文号、零售价格,在教材版权页中标明印张数量、印刷数量等内容。
第四章 教材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出版单位要做好教材价格公示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前,在本单位互联网页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所出版的教材价格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教材的成本费用应严格依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算。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教材编写、出版、发行等环节,向出版、发行单位收取未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费用。
第二十条 租型、出版、发行单位和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薄、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出版单位要按时报送教材技术标准和印张、封面、插页价格等相关资料,严禁迟报、漏报、误报和先付印后申报现象。
第二十二条 各地应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费提供教材,有条件的地区可向学生免费提供教材。
第二十三条 教材由新华书店统一归口征订和发行,新华书店必须保证学校选用的教材课前到书。
教辅材料选用管理应坚持一科一辅(即一个学科版本的教材限选一种教辅材料)和学生自愿选用原则。在教科书发行中,不得搭售教辅材料。
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出版、发行、印刷教辅材料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出版发行秩序,加强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印装质量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
(三)擅自制定或提高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教材价格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或公示的教材价格与报经批准的价格不一致的;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暂行一年。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